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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小周、吴秀呈与吴秀呈、郑仙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周,吴秀呈,郑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435号原告:郑小周。被告:吴秀呈。被告:郑仙凤。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小周与被告吴秀呈、郑仙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0月8日,原告郑小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小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郑小周负担。审 判 员 崔��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 佳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