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刑公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涧刑公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涛,无业。1999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1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50000元,2010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10时许,在洛阳市瀍河区龙泉东街附近,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民警将被告人袁涛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九包,经称重11.6克。经鉴定该九包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袁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搜查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相关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涛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涛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 理审 判 员 何恒飞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