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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与王中信、仝英泽、仝宇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王中信,仝英泽,仝宇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法定代表人闫清杰,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彩霞,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中信,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仝英泽,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仝宇宙,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中信、仝英泽、仝宇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登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晓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