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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姚某贤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890号移送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姚某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北区人。被执行人姚某贤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姚某贤未履行本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义务。本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贤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某贤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缴纳罚金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逾期被执行人姚某贤未履行,本院依法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姚某贤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6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伟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