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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恢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与杨正山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恢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原湖南望城农村合作银行白若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排字山村。负责人易树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正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正山支付令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4月29日依据(2012)望执字第3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正山名下车牌号为湘A×××××小型车辆一台。现因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若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正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杨正山已全部履行了该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正山名下车牌号为湘A×××××小型车辆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