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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雄勇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勇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220号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淑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锦,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雄勇。委托代理人王文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5)第343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本案。经审查,被告高雄勇亦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之规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在先,本院受理在后,故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侯丽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