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明志与吉林筑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志,吉林筑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王明志,男,汉族,1961年7月17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筑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工业三区A-4-5号。法定代表人:张明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志与被告吉林筑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奇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