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高立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高立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佳明,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立柱,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立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7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送达费200元,合计1027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丽平人民陪审员 计凯文人民陪审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