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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与秦林、徐春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秦林,徐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85110623-3.法定代表人宿兵,行长。被执行人秦林,男,住铜陵县。被执行人徐春燕,女,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区官塘新村152栋C段1-2号、权证字号2006018088网点系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秦林、徐春燕所有的本区官塘新村152栋C段1-2号、权证字号2006018088网点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