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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霍林英、师浩博与被告崔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林英,师浩博,崔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270号原告霍林英,女,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师浩博,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春华、孙海,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涛,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霍林英、师浩博与被告崔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林英、师浩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林英、师浩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林英、师浩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