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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杜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09号原告杜某,女,公民身份号码×××3343,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梁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318,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文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邝宏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筱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