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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诉大庆金大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大庆金大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35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98号A区。法定代表人陈瑞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云,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大庆金大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杜云生。原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金大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将该案件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金大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