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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治铸与叶淑敏、林炳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治铸,叶淑敏,林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陈治铸。被执行人:叶淑敏。被执行人:林炳强。申请执行人陈治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藤商初字第0037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淑敏、林炳强银行存款10.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陈治铸,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岙底乡小岙村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206147513。被执行人:叶淑敏,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桃湾村桃湾路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201252980。被执行人:林炳强,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桃湾村桃湾路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910082975。申请执行人陈治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藤商初字第0037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淑敏、林炳强银行存款10.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陈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