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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3895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军。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牟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包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