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民初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3895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军。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牟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包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