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曲法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周宏耀、赵群妹典当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周宏耀,赵群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祁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文,职员。被执行人:周宏耀,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代理人:刘芳丽,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执行人:赵群妹,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受理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宏耀、赵群妹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被告经核对及协商,至2015年6月6日止,被告欠原告典当借款本金xxx万元、综合费及利息xx万元,双方对此予以确认,不作异议。二、被告周宏耀、赵群妹从2015年7月起每月28日前归还借款x万元至还清时止,还款顺序按先还综合费、利息,后还本金。三、从2015年6月6日起,对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原、被告同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直至还清时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了周宏耀用于借款抵押的房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29日,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宏耀欠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xxx万元、综合费及利息xx万元,案件受理费xxxxx元。被执行人周宏耀定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xx万元;从2015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还x万元,至2016年6月28日前将上述欠款以及后期产生的综合费、利息全部还清。若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上述还款协议还款,则拍卖其位于始兴县太平镇解放路(永昌楼)50号商铺一间以及xx号x梯xxx房一套用于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更有利于化解实际矛盾,有利社会和谐稳定,且该协议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曲法执字第5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世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