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调确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祥志、孙长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祥志,孙长义,路书焕,董友丽,孙若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181号申请人:李祥志。申请人:孙长义。申请人:路书焕。申请人:董友丽。申请人:孙若曦。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祥志、孙长义、董友丽、路书焕、孙若曦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祥志、孙长义、董友丽、路书焕、孙若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均同意,对于应由(肇事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款项,由申请人孙长义、董友丽、路书焕、孙若曦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申请人李祥志提供材料,积极配合。二、除上述赔偿外,申请人李祥志另外赔偿孙长义、董友丽、路书焕、孙若曦55000元,2015年10月8日付清。申请人孙长义、董友丽、路书焕、孙若曦给申请人李祥志出具谅解书。三、若申请人李祥志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不能够足额赔偿法院判决确认的全部赔偿数额,不足部分,由李祥志补齐,于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其他互不追究,本次事故民事赔偿终结。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瞿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