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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875号原告:慕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慕某负担。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