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松林与攀枝花网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杨小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松林,攀枝花网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杨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管字第24号原告王松林,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5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赵伟,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武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小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1日,农村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松林与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杨小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第一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中段505号,劳务合同履行地为攀枝花市米易县,故本案应由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或劳务合同履行地的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要求将该案移送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的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及被告杨小平的住所地均在四川省岳池县境内,故岳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金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