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潘友文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165号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友文,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9日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友文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大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友文及其辩护人张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8月29日,被害人汤某到被告人潘友文位于公安县埠河镇魏家洲村小学的家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潘友文在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砍汤某头部一刀,汤某捂着头往外跑,潘友文一边追赶一边砍汤某头部、肩部、背部和手臂,被告人潘友文连续砍汤某十余刀,直到将汤某砍倒在魏家洲村小学的花坛里才罢手.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汤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潘某的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潘友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潘友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潘友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希望得到被害人谅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案没有目击证人,因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帮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对案件提供帮助,依法应认定为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的被害人在晚上九点钟左右手持啤酒瓶,踢门进入被告人家,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被告人一再表示愿意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因被害人的原因不能达成赔偿协议,亦应酌情考虑从轻;该案离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15年只差四个月了,14余年来,被告人没有再犯,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希望法庭综合考虑上述量刑因素,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友文与被害人汤某同住公安县埠河镇魏家洲村5组。2000年8月29日,被害人汤某手持一个啤酒瓶到被告人潘友文位于公安县埠河镇魏家洲村小学的家,用脚踹门,为此与被告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潘友文在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砍汤某头部一刀,汤某捂着头往外跑,潘友文一边追赶一边砍汤某头部、肩部、背部和手臂,被告人潘友文连续砍汤某十余刀,直到将汤某砍倒在魏家洲村小学的花坛里才罢手,被告人潘友文大喊邻居刘某甲“奶陀,杀人了,杀人了,我把汤某砍了,快帮我报警”,随后逃离现场,外逃躲藏。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汤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潘友文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麻涌分局漳澎派出所在排查过程中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友文一再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汤某明确表示不要求赔偿,强烈要求追究被告人潘友文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汤某的陈述;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潘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友文指认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4、公安县人民法院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5、被告人潘友文的身份信息及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友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友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虽然被告人潘友文一再表示愿意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被害人明确表示不要求赔偿,强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矛盾尚未化解,不宜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辩护人的这一辩论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潘友文夜闯民宅,对于本案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罚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友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家峰人民陪审员 熊建美人民陪审员 雷秋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晶晶速 录 员 杜小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