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剑阁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小丽与广元鑫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黄小丽,广元鑫宇养殖畜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袁黄小丽,女。被申请执行人广元鑫宇养殖畜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黄小丽申请执行广元鑫宇养殖畜禽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元鑫宇养殖畜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剑阁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学斌代理审判员  蒲玉章代理审判员  刘兴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