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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军与胡金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胡金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61号原告:周军,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主管,住浙江省湖州市湖心区。委托代理人:周康义,系原告父亲。被告:胡金寿,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与被告胡金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胡金寿诉东至县公安局关于行政撤销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应将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黄啸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