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恢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兆敏与王淑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敏,王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兆敏,身份证×××,女,1968年3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兴建街17号741楼1单元1楼3门。被执行人王淑清,身份证×××,女,1958年4月17日生,汉族,百禾源浴场实际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兴建街宝融福园祥泰座3单元103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恢字第57号刘兆敏与王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万元。执行中,除冻结王淑清丈夫崔成江工资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650元已交付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