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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江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傅江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发往:校对人:打印份数: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841号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3巷13号。法定代表人:李虹。被告傅江红,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一一三巷*号3-3-1。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且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治代理审判员 秦 木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左洁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