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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爱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刘爱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建设局内。法定代表人高秀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本璞,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会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军,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有程序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杨 荣审 判 员  王文利审 判 员  李东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