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三初字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三初字20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欲通过诉讼之外的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经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