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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林遵道、吴小平与吴小平、毛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遵道,吴小平,毛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390号原告林遵道。被告吴小平,1979年11月14日。被告毛金强,1975年7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遵道诉被告吴小平、毛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遵道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小平、毛金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遵道撤回对被告吴小平、毛金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遵道撤回对被告吴小平、毛金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林遵道负担。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伊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