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宋安琪与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安琪,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516号原告宋安琪,张家口市桥东区蝴蝶幼儿园教师。被告戴勇,张家口市桥东区川簋馋嘴城厨师。原告宋安琪与被告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安琪、被告戴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安琪诉称,2013年8月19日,被告戴勇因购买汽车向我借款10000元用于上购置税及保险,我以转账方式将钱汇入戴勇商业银行账户。2014年4月27日,被告戴勇以做生意为由再次向我借款12000元,我通过ATM机转账方式向戴勇的交通银行账户支付了款项。2014年7月20日戴勇为原告出具22500元的欠条一张,并约定还清以上欠款后收回欠条。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戴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2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戴勇辩称,这些钱是我和原告宋安琪感情尚好时,她自愿支付的,一部分钱用于上汽车购置税及保险,11000元用于我们做生意的投资。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被告戴勇向原告宋安琪借款10000元用于上汽车购置税及保险。2014年4月27日,被告戴勇因做生意再次向原告借款11000元,两笔借款原告宋安琪均通过转账方式将钱支付给被告戴勇。2014年7月20日戴勇为宋安琪出具22500元的欠条一张,并约定还清以上欠款后收回欠条。现被告戴勇已偿还1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一致陈述,欠条原件及两份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戴勇向原告宋安琪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原告主张22500元中有1500元是现金支付,被告戴勇不认可,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故被告戴勇尚有21500元借款未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宋安琪借款21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依法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宋安琪负担7元,由被告戴勇负担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乔瑞乐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