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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430-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法定代表人:宋光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于伍,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甘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三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50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汤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