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平申请执行吴继承其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平,吴继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43号申请人周平。被申请人吴继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继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继承宏外出,地址不详,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吴 山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