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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林智福与被告陈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林智福,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陈洪伟,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智福与被告陈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由审判员邓瑞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智福、被告陈洪伟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7月30日,被告陈洪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裁定驳回被告陈洪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2015年10月8日,原告林智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林智福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邓瑞珊代理审判员  施小容人民陪审员  赖开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颜培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