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牛训英与李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训英,李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牛训英,居民。被执行人李聪,居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稚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牛训英与李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总公司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终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