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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长沙市芙蓉区永盛书社、周才方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长沙市芙蓉区永盛书社,周才方

案由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079号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法定代表人贾杰,社长。委托代理人刘玲,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璇姬,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永盛书社,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书书市2-91号门面。经营者肖令怡。被告周才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永盛书社、被告周才方侵害出版者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永盛书社、周才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永盛书社、周才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