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温鼎扬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鼎扬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鼎扬,男,1937年5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石城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鼎扬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鼎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鼎扬家在位于江西省石城县高田镇琴生村角背组的蛋坑垅有十余坵大小不一的责任田,因责任田靠近山岸杂草多影响耕种。2008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温鼎扬携带打火机窜至其位于高某琴生村角背组蛋坑垅的责任田里,先用打火机点燃其中一坵责��田田坎上的杂草,让其自然燃烧。然后又用打火机点燃另一坵责任田田坎上的杂草,这时温鼎扬发现先前点火燃烧田坎杂草的火苗已蔓延至蛋坑垅山上,其便用树枝等物扑火,但未能将火扑灭,引发森林火灾。致使石城县高某、木兰乡、丰山乡的多个山场的林地被烧毁,过火有林地面积425.7公顷。上述事实,被告人温鼎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方才、温某1、吴某、温某2、温某3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归案情况说明,石城县公安局高田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温鼎扬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鼎扬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25.7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温鼎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温鼎扬系过失犯罪,且已年满七十八周岁,年老体弱。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温鼎扬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案经石城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对温鼎扬判处缓刑,不会对其居住地周边邻居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不会对当地居民构成现实危害,其重新违法犯罪几率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判处,适用社区矫正。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实际情况和公诉机关、社区矫正监管机构的意见、建议,决定对被告人温鼎扬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鼎扬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青根审 判 员 温 颖人民陪审员 钟春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小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