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一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韩某甲、韩某乙与范某、吕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范某,吕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155号原告:韩某甲。原告:韩某乙。法定代理人:韩某甲。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房超,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范某。被告:吕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宝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韩某乙诉被告范某、吕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韩某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韩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韩某甲、韩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