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公司与青岛瑞华伊士曼塑胶薄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公司,青岛瑞华伊士曼塑胶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恢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瑞华伊士曼塑胶薄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大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瑞华伊士曼塑胶薄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09)第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75万元及逾期利息等,执行费为56168元。原执行案号为(2010)青执字第124号。因对涉案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周期较长,故于2011年6月3日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且已缴纳本案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09)第30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东代理审判员 郭 岱代理审判员 邢仁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晓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