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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80-2号申请执行人丁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莱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莱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3014元,该笔案款已由申请人支取,尚有8986元至今仍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王某现下落不明,同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丁某于8月25日到庭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