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何锐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625号原告:何锐,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路阳光花园*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朋,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定市祥园路55号。负责人:贾建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斌,职员。原告何锐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何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宇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