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贺全中与侯铁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全中,侯铁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贺全中,男,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铁科,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贺全中与被执行人侯铁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侯铁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贺全中33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全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