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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姚启宏与汤英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姚启宏,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市政路供电局宿舍。被执行人:汤英杰,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十都行政村汤山村民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汤英杰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汤英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汤英杰网签了位于芜湖县陶辛镇水韵家苑01幢605室房产壹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汤英杰位于芜湖县陶辛镇水韵家苑房产壹套。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叁年(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止)。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家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