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邓几忠与吴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几忠,吴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邓几忠。委托代理人邓几明。被执行人吴永波。关于邓几忠与吴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永波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几忠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永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查找到其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邓几忠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永执字第20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邓几忠发现被执行人吴永波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缪文旭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游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