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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方舟娜与浙江舟山丽舟能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舟娜,浙江舟山丽舟能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方舟娜,舟山市晔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会计。被告浙江舟山丽舟能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园区4号楼105室。法定代表人于秀丽,职务不详。原告方舟娜诉被告浙江舟山丽舟能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舟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转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舟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舟娜诉称:2013年5月18日至2015年4月5日,原告受聘于被告,从事会计工作,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49190.83元,包括工资42697.45元、假日福利款3500元、社保补助款2993.38元。2015年5月8日,被告就上述欠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催讨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49190.83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46197.45元(不含社保补助)。被告丽舟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方舟娜于2013年5月18日至2015年4月5日在被告丽舟公司工作。2015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尚欠原告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42697.45元、假日福利款3500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的社保补助款2993.38元。上述事实,由原告举证的劳动合同、欠条、被告关于假日福利款的文件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3年5月18日至2015年4月5日期间,原告作为劳动者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42697.45元、假日福利款3500元,共计46197.45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劳动报酬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舟山丽舟能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方舟娜支付劳动报酬46197.45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浙江舟山丽舟能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钧钧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人民陪审员  王飞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