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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雪美与杨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美,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734号申请执行人:刘雪美,女。被执行人:杨鑫,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雪美与被执行人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7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