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7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陈书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陈书付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759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号。负责人顾雪金,行长。委托代理人靳海成,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书付,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陈书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靳海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书付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称,被告于2011年3月8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广发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卡号:62×××92,信用额度为10000元。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至今已产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9385.29元(截止2014年7月4日,其中本金11000元、利息10929.93元、滞纳金超限金分期手续费7190.36元、年费240元、提现手续费25元)。被告恶意透支信用卡到期不还,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陈书付支付截止2014年7月4日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29385.29元(其中本金11000元、利息10929.93元、滞纳金6990.36元、超额金200元,年费240元、提现手续费25元),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书付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信用卡申请表及所附信用卡客户协议;2、被告身份信息;3、欠款构成;4、交易明细。被告陈书付未质证、未提交证据材料。鉴于被告陈书付未到庭应诉,经当庭查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8日,被告陈书付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广发银行信用卡标准卡及车主卡金卡;被告在信用卡申请表填写其基本信息,并在主卡申请人签署处进行签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广发卡费率表》载明:金卡人民币年费80;超限费按超限额的5%计收,最高200元人民币;境内透支提现手续费2.5%,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92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000元。止2014年7月4日,被告使用原告为其办理的信用卡共消费11000元,产生利息10929.93元,滞纳金7190.36元,年费240元,提现手续费25元,以上共计29385.29元。还款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清偿,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信用卡申请表上均有被告本人的签字确认,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签署栏载明“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愿意受此协议之约束”,被告开卡消费,双方已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当遵照上述协议的约定按时还款;被告信用卡透支后,超过还款到期日仍未予还款,原告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偿还透支金额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超限金、年费、提现手续费,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的透支本金11000元、利息10929.93元、滞纳金7190.36元、年费240元、提现手续费25元(截止到2014年7月4日)共计29385.29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书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书付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一万一千元、利息一万零九百二十九元九角三分、滞纳金七千一百九十元三角六分、年费二百四十元、提现手续费二十五元,共计两万九千三百八十五元二角九分,并支付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偿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五元,由被告陈书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董俊杰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卓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