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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汪某与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费某,王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63号原告汪某,男。被告费某,男。被告王某,男。被告董某,男。原告汪某诉被告费某、王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志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虞志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