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汪某与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费某,王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63号原告汪某,男。被告费某,男。被告王某,男。被告董某,男。原告汪某诉被告费某、王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志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虞志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