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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紫荆支行、杜海燕与杜海燕、廖其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紫荆支行,杜海燕,廖其国,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衢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2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紫荆支行。诉讼代表人:杨捷。委托代理人:许广平。委托代理人:朱锦华。被告:杜海燕。被告:廖其国。被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衢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慧明。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紫荆支行与被告杜海燕、廖其国、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衢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