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诉被告曹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曹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06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云某。被告曹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曹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480元,退还原告杜某2000元。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维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