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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执字第00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全英 与人保财险商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317-3号申请执行人赵全英,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商洛分公司”)。负责人刘波,公司总经理。赵全英与人保财险商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人保财险商洛分公司赔偿赵全英204529.54元。因人保财险商洛分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赵全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04529.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人保财险商洛分公司在执行通知书发出之前已将理赔款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已给申请人赵全英兑付,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勇审 判 员  王世武代理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