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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纪龙与金家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纪龙,金家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01161号原告:马纪龙。法定代理人:马海峰。被告:金家瑞。法定代理人:金守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纪龙与被告金家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纪龙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马纪龙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邢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