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纪龙与金家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纪龙,金家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01161号原告:马纪龙。法定代理人:马海峰。被告:金家瑞。法定代理人:金守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纪龙与被告金家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纪龙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马纪龙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邢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