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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9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上官迎光、张小丰等与武书伟、徐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迎光,张小丰,上官宇,武书伟,徐红霞,卢佰承,屈新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965-2号原告上官迎光,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原告张小丰,女,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原告上官宇,男,1991年7月14日生,汉族。被告武书伟,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被告徐红霞,女,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原籍渑池县城关镇涧河东街45号,现住渑池县韶馨苑11号楼中单元11楼西户,身份证号码:411219197010302046。被告卢佰承,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新文东区17号楼1单元1楼东户,身份证号码:411221196908265015。被告屈新才,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原籍渑池县城关镇新兴路1号,现住渑池县新文西区12号楼1单元1楼东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迎光、张小丰、上官宇与被告武书伟、徐红霞、卢佰承、屈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迎光、张小丰、上官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武书伟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官迎光、张小丰、上官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书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会盟路支行账号:62×××87存款100000元。二、查封原告上官宇所有的豫M×××××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国 辉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人民陪审员 刘 心 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兼书 记员 李 向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