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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3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大发与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发,刘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937号原告刘大发。被告刘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发诉被告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刘大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刘大发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贺胜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