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3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大发与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发,刘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937号原告刘大发。被告刘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发诉被告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刘大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刘大发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贺胜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